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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04号
颁布时间:2003-09-22
2003年9月22日 财税[2003]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 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 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 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 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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