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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366号
颁布时间:1996-06-21
1996年6月21日 国税函[1996]3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国有农垦 等企业的特点,现对农业(含四场事业单位)、农垦、农牧、渔业、气象、农机企业 1996年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级四大垦区(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南省农垦总局、 广东省农垦总局)1996年暂以总局(兵团)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 入中央金库。垦区兴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 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 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347号)、《中央与地方所 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 [1996]25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二、地方农垦企业暂以农场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农场以外的农垦企业,以 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按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 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纳税人应按月或按季预 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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