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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52号
颁布时间:1999-11-16
1999年11月16日 国税函[1999]752号 广东、广西、福建、江西、云南、海南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7]141号)规定:对国有华侨农场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 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通知如下: 国有华侨农场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就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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