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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1023号
颁布时间:2001-12-20
2001年12月20日 国税函[2001]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函》 (局函[2001]70号),考虑到邮政企业的特殊性质及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 规定如下: 一、邮政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计算。国家 邮政局在汇总纳税时,汇总后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国汇总 邮政业务收入的2%,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2%以内的,据实扣除; 超过2%的部分,可按照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全省(自治区、直 辖市)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国家邮政局本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标准为全国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0.1%。 三、各省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邮政业 务收入计算允许列支的数额,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分配使用,具体办法 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各省级邮政局制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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