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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1997]701号
颁布时间:1997-12-29
1997年12月29日 国税函[1997]7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逐步完善汇总纳税办法,保证国家税收准确、 足额入库,总局决定对邮电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保集团)所 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对象。邮电部所属省、地(市)邮电部门及其所属汇总纳税的工业、供 销和其他企业,根据检查的需要,可以延伸到县级邮电部门;中保集团所属的省、地 (市)、县级分支公司。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发生有涉嫌偷逃 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包括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两个行 业经营的特点,重点检查帐外收入、各种附加收入(费)、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 务招待费、代办手续费、工资性支出及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捐赠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以及股息、红利补税情况。 四、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 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少缴税款的,由所在地税务 机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 对各种帐外收入、附加收入(费)和各项基(资)金,除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省 级以上财政预算管理外,其余一律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五、总结和上报。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填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 表》,逐级汇总上报,并附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告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提出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监督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各省级税务机关必须在1998年7月31日前,将分行业汇总后的《企业所得 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总局。 六、切实重视和加强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部署, 调配力量,做好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要深入宣传,搞好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纳 税辅导,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可以结合1997年度的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同时进行,尽量避免重复劳动,以提高工作效率。在检查工作中遇有重 大的和难以处理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与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联系。 附件: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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