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3号
颁布时间:1994-09-23
1994年9月23日 国税发[1994]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锐暂行条例》,现对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通 知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烟草行业的工业,商业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的 企业为纳税人,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企业(即在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企 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未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接此通知后,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请各地尽快督促入库,不得再拖欠。 (1)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