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233号
颁布时间:1994-05-30
1994年5月30日 国税函发[1994]233号 四川、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湖南、广东、海南、陕西、湖北、北京、上海、新 疆、西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重庆、深圳、沈阳市税务局: 近接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要求统一缴纳所得税的请示。按照国税发[1994] 027号文件规定,考虑到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的实际情况,为支持企业集团的发展, 现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的核心企 业,其资产100%控股的36家紧密层企业(名单附后),在“八五”期间统一由 集团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 二、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合并纳税后,其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 定手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集团公司 据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 (1)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