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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8]610号颁布时间:2008-12-26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