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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8]23号颁布时间:2008-01-3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