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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8]110号颁布时间:2008-02-2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