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235号
颁布时间:2007-08-27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按照《通知》的规定,定期对已经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加强税收管理并对其纳税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对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的,于每年7月10前将核查报告以正式发文报送市局。
二、各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进出口部门要会同法规、稽查、征管部门搞好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的核查工作。
上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希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