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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114号
颁布时间:2007-02-2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7]6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接到文件后,立即着手开展此项工作,同时要注意处理好检查与日常工作的关系,防止因开展检查工作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受理、审核、审批工作。
请各局于2007年3月26日前将检查情况及填写的《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表》书面上报市局退税处,请同时上报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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