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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44号
颁布时间:2007-02-2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财税[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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