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6]531号
颁布时间:2006-12-3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于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印花税应税凭证,纳税人应自行编制明细汇总表,明细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名称、签订日期、适用税目、合同所载计税金额、应纳税额等。纳税人依据汇总明细表的汇总应纳税额,按月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不再贴花完税。缴纳期限为次月的10日内,税收缴款书的复印件应与明细汇总表一同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纳税人应按印花税“三自”缴纳的原则贴花完税,一份应税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以税收缴款书的方式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的契税征收窗口,应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应监督其即时缴纳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下一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加印条形码《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