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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6]530号
颁布时间:2006-12-29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482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同时作废。
我市2007年度的车船税征收工作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实施。对于补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人,应到地方税务机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窗口办理纳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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