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首钢新钢联科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京国税函[2005]372号
颁布时间:2005-06-10
2005年6月10日 京国税函[2005]372号 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首钢新钢联科贸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石国税发[2005]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4]1148号)文件,同意北京首钢新钢联科贸有限公司2004年度做 为首钢总公司的成员企业,由首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该公司在你局已 纳税款,不再办理退库。请你局做好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监管工作。
上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首钢新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第四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的函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