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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91号
颁布时间:2005-02-07
2005年2月7日 京地税票[2005]9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的规定执行以来,部分 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期限较短,不便于中奖者兑付奖金。为此,经市局研究决定, 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有奖发票(刮开中奖)兑奖期限由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延长至60日 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 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代兑单位可随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兑付奖金,无期限要求。 三、每月一次的有奖发票二次开奖兑奖期限仍按30日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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