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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99号
颁布时间:1994-07-02
1994年7月2日 京税一[1994]399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35号《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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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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