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94号
颁布时间:1994-06-29
1994年6月29日 京税一[1994]394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6号《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 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有关分局应对煤炭生产企业1994年1月1 日至4月30日按17%税率计征入库税款比按13%税率多征税款的情况进行审核, 从5月份以后应纳的增值税款中抵扣,未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不能擅自抵扣。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1)
上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