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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69号
颁布时间:1994-12-17
1994年12月17日 京国税[1994]06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63号《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 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国税发[1994]090号《通 知》的规定,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所 在地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1)
上一篇: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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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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