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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523号
颁布时间:2001-10-24
2001年10月24日 京国税函[2001]52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 通知》(国税函[2001]73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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