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补充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
安监管函字[2003]118号
颁布时间:2003-10-30
2003年10月30日 安监管函字[2003]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学品登记注册 办公室,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 根据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反映,经研究,现对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11月21日印发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第七部分第2项内 容补充调整如下: 省级部门负责审批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及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经营单位和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不经营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 并核发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市级部门负责审批上述单位以外的经营单位,并核发 乙种经营许可证。 请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有关单位。 (3)
上一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附录A部分内容的通知
下一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