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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附录A部分内容的通知
安监管函字[2003]119号
颁布时间:2003-10-30
2003年10月30日 安监管函字[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了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 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4月1日编制印发了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根据几个月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对该导则附录A《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现场检查表》中的注解内容调整如下: 1.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 2.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全部合格。 3.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非否决项的 检查结果5项(含5项)以内不合格,并且不超过实有非否决项总数的20%。 4.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有1项决项不 合格,或者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超过5项不合格,或者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未超过5 项不合格、但超过实有非否决项总数的20%。 请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有关单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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