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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476号
颁布时间:1995-08-28
1995年8月28日 国税函发[1995]47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豫地税发[1995]135号文件收悉。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 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32 号)的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应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原政 策规定所征收的营业税,不予退还,也不予抵扣。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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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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