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政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投诉人重新投诉后投诉时间确认的批复
财法函[2005]57号
颁布时间:2005-05-24
2005年5月24日 财法函[2005]57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送来的《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投诉人重新投诉后投诉时间如何确 认的请示》(豫财办税[2005]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20号)的规定,财政部门 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而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人重新投诉的,投诉 时间为投诉人首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时间;投诉人重新投诉,旦符合其他投诉条 件的,投诉受理时间为财政部门收到内容符合规定的投诉书的时间。 (2)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中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