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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法[2001]100号
颁布时间:2001-07-18
2001年7月18日 法[2001]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 律规定,现对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的民事案件中, 有关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对原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事务所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 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 金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当由新事务所在所接收的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 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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