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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协[2001]199号
颁布时间:2001-08-20
2001年8月20日 会协[2001]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资产评估协会: 2001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法[2001]100号),就 脱钩改制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承担作出明确规定,现转发你们, 请你们速将通知精神转达至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 通知 2001年7月18日 法[2001]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 律规定,现对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的民事案件中, 有关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对原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事务所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 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 金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当由新事务所在所接收的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 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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