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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一)
财综[2002]25号
颁布时间:2002-04-22
2002年4月22日 财综[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 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对全国性及 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编制了《2001年全国 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 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 《收费目录》中注明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 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 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自2002年1 月1日起,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 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 政、计划(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其中,专门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在本通知规定 《收费目录》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省、自治 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和计划(物 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同时,应在目录中注明哪些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涉及企业负担,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并于2002年5月 3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四、自2003年起,财政部将会同国家计委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至上年 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及要求, 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目录,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请用 EXCEL汇总,报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送)。今后,凡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分 别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联合批准;调整行 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分别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 政部门联合批准。 五、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计划 (物价)部门对本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 项目。同时,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降低过 高的收费标准。 附件: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收费及管理文件依据 一 公安 1.外国人签证费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财预字[1994]37号 2.外国人证件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 (1)准予停留章 (2)居留证(含临时、延期) (3)出入境证 (4)旅行证(含延期) (5)定居身份确认表 (6)苏蒙朝探亲邀请书 (7)准迁证 3.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价费字[1993]164号 (1)护照 计价格[2000]293号 (2)护照加页核定加注延期 (3)入出境通行证 (4)往来(含前往)港澳 通行证 (5)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 (6)台湾居民往来大陆 价费字[1993]164号 通行证(含签注) 计价格[2001]1835号 (7)台湾同胞定居证 价费字[1993]164号 (8)华侨回国定居证 同上 (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 价费字[1993]164号 通行证(含签注) 计价格[2001]1835号 4.加入、恢复或退出中 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证书费) 财预[1994]37号 ▲ 5.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财预[1994]37号 (1)人员证件 (2)交通运输工具证件 (3)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 ▲ 6.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计价格[2001]523号 ▲ 7.往来港澳小型船舶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1992 ]240号, 查验簿收费 财预字[1994]37号 ▲ 8.出海船舶、船民证件 缴入中央国库 同上及计价格[2000]932号 (1)出海船舶户口簿 (2)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3)出海船民证 (4)临时出海船民证 (5)合资船船员登陆证 (6)合资船船员登轮证 9.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财预字[1994]37号 (1)户口簿 (2)户口迁移证件 (3)暂住证 (4)寄住证 ▲ 10.重大、特大交通事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故处理费 财预字[1994]37号 11.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含加急费) 计价格[1995]873号, 财预字[1994]37号 ▲ 12.机动车辆号牌工本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费 财预字[1994]37号 (1)号牌 计价格[1994]783号 (2)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同上 (3)号牌架 同上 (4)机动车彩色照片 同上 ▲ 13.机动车辆行驶证工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本费(含临时) ▲ 14.机动车辆安全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费 ▲ 15.机动车登记证书工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 本费 计价格[2001]1979号 ▲ 16.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 17.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财预字[1994]37号 ▲ 18.驾驶证年检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19.驾驶员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 ▲ 20.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1994]916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 21.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字[1997]162号, 计价费[1998]29号, 财预字[1994]37号 (1)公务用枪持枪证 (2)民用枪支持抢证 ▲ 22.特种刀具管制证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工本费 财预字[1994]37号 (1)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 (2)匕首佩带证 (3)特种刀具购买证 ▲ 23.爆炸物品管理证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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