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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0]106号
颁布时间:2000-11-02
2000年11月2日 财金[200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采购公司: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来,在地方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我部作为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窗口和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健全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 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推进 廉政建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我部将继续通过发布《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信息公告》、《外国政府贷 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通告》,与国家计委一道共同发布关于征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 目的通知,并以不定期地举办贷款国别工作会议、研讨会和培训班等形式,使各级财 政部门了解和掌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政策和信息。凡未经我部同意并正式发文 确认,任何以我部(或主办司)的名义到地方进行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有关活动 的,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接洽。 二、2000年6月财政部内设机构调整后,我部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重点 已放在做好与贷款国政府的谈判、磋商工作,研究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重大方针政策, 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开展相关工作等方面。今后, 凡是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首先到地方财政部门了解贷款信息和情况。 各地财政部门应树立服务意识,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问题给予热情解答,并积极协助项 目单位解决项目申报、评估、执行和还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地方项目单位确实需 要向我部直接汇报工作,应事先通过省级财政部门与我部主办司取得联系。 三、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外国政府贷款限额(5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采 购公司的选择应参照《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财债字 [2000]37号)办理。凡是经我部审核通过的具有资格的采购公司均可参加投 标。在此之前已由项目单位出具书面委托、报我部备案并已开展对外工作的采购公司 的代理资格继续有效。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充分尊重 项目单位的意见,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项目单位的选择进行干预。 特此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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