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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93)财综字第95号
颁布时间:1993-07-09
1993年7月9日 (93)财综字第95号 为了做好企业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倾利进行,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92) 财综字第31号文件以及财政部印发的(92)财综字第1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企 业住房基金的财务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住房基金实行单独管理。企业住房基金具体包括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 方面的资金、住房折旧和住房周转金三个部分。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住房 折旧两项资金企业设立备查登记簿,连同住房周转金总括反映企业住房基金的来源与 支出。 二、住房周转金的来源 企业住房周转金的来源有: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取得的公有住 房出售净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资金;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城市住房基金拨人和借人的资金;企业住房基金的利 息收入;其他住房资金。 企业住房周转金作为负债进行管理。企业在以前年度形成的住房基金结余,从一 九九三年七月一月起,转入企业住房周转金。 三、企业住房基金的用途 企业住房基金主要用于: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 理;住房改造和建设;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赁保证金;房改方面的其他支出。 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一般应用于住房建设,不得发放住房提租补 贴和缴纳公积金。 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住房基金总额。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很据本规定,结合住房制度 改革的具体情况,布置执行。 五、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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