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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厅中企处关于征集“两金”问题请示的答复
(92)财综字第122号
颁布时间:1992-07-03
1992年7月3日 (92)财综字第122号 你处“关于金融企业办理财政委托贷款由财政返还的发展资金是否征集交基金和 预算调节基金的请示”(财苏中[92]9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银行系统办理当地财政委托贷款,是为各地各级财政部门服务,委托贷款利 息收入扣除委托业务手续费后划给当地财政,已具有财政收入的属性,因此,财政为 支持银行发展,将收到的列息收入一部分返还给有关金融机构并作为银行业务发展基 金使用,可视同国家对银行的拨款,免予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 基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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