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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北京辖区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京证公司发[2010]7号颁布时间:2010-01-07

辖区各上市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4号文的要求,为做好北京辖区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落实,做好200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各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以及年度报告的具体编制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贯彻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以及沪、深交易所有关年报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2009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
  二、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应当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上市公司应当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并将相关制度于年报披露日一并报送我局备案。
  三、充分披露公司治理整改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公司治理情况,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年内完成整改的治理问题和尚未完成整改的治理问题。同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治理问题,应详细披露公司整改责任人、未及时完成整改的原因、目前的整改进展、承诺完成整改的时间等。
  四、继续发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上市公司应当继续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一)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本年度工作情况的汇报;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及时沟通相关情况。
  (二)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应按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本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审阅意见,对年审会计师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以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及年审会计师沟通时应做好谈话记录,并做为其尽责依据与年报文件一并报送我局。
  五、高度重视,做好年报信息保密工作。
  (一)上市公司应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防止出现敏感期内及6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应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各项管理要求,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并书面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防范内幕交易。
  (三)上市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四)上市公司应对定期报告公告期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于年报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②报告期内及年报披露期间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应报告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违规收益追缴情况、董事会秘书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采取的防范措施;
  ③报告期内及年报披露期间存在对外报送信息,应报告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并填报附表3)。
  六、杜绝资金占用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以及防止发生资金占用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完善尽责问责机制,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禁止以经营性资金占用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报告期内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披露年报后10个工作日向我局备案,应明确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问责措施和结果。
  七、做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以及内控审计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认真做好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有效贯彻执行内部监督和自我评价以及内控审计和信息披露工作。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履行对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的审查及监督职责,做好内部控制审计的协调工作。公司在年报披露后应及时报送《公司内控制度自我评估报告》及会计师出具的《对被审计公司内控制度自我评估报告的审核评价意见》。
  八、鼓励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鼓励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九、强化对创业板公司的特殊项披露。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着重披露其核心价值、风险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创业板公司应如实披露核心竞争能力及其重要变化和对公司影响,充分揭示公司风险并全面披露,强化对投资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
  十、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各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做好2009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各公司应考虑资产所处技术市场情况,合理计提减值准备;合理认定权益性交易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谨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严格贯彻收入确认政策;准确详细披露利润表综合收益信息、企业合并类型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关联方及其管理交易信息。
  十一、积极有效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在2009年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就实务中遇到的会计准则中未作出明确规范或存在争议的重大会计处理问题,以“致监管部门函”的方式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继续开通会计问题绿色通道,及时向证监会会计部反映,积极解决重大问题。
  十二、积极配合,及时报送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
  (一)各公司应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及时向我局报送2009年年报披露及审计情况统计表(附件1)。
  (二)各公司应在2009年年度报告公告的当日上午,及时向我局报送下列文件:
  1、2009年年度报告全文(加盖公章的打印稿)一份及WORD格式电子版文件;
  2、2009年年报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及WORD格式电子版文件;
  3、同时披露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等文件(打印稿)一份及WORD格式电子版文件;
  4、经全体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公司内控制度自我评估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対被审计公司内控制度自我评估报告的审核评价意见》;
  6、独立董事出具的《对本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7、公司建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的相关文件;
  8、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的书面记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作记录,包括与会计师的沟通记录、财务会计报表审阅的书面意见、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等。如在报告期内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报送独立董事关于改聘是意见以及审计委员会就改聘事项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
  9、在报告期内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上市公司,应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不过、更正的有关说明;
  10、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应提交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作的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以及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11、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及分公司调查表(附件2);
  12、年报期间外部信息使用人情况统计表(附件3);
  13、上市公司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调查表(附件4)。
  (三)各公司应在年报披露结束之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我局报送下列文件:
  1、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上市公司,应报送相关情况并明确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问责措施和结果。
  (四)在年报审核工作中,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出具说明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公司应及时报送。各公司所在证券交易所针对公司年度报告存在的有关问题要求公司做出书面答复的,公司应将书面答复材料同时抄报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五)各公司应在2010年6月底前向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报送年报印刷品二份;公司未进行印刷的需报送加盖公章的打印稿二份。
  辖区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我局的要求认真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我局将适时通报辖区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审核情况,对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或报送数据存在重大差错或遗漏的公司,录入诚信档案,上载证监会诚信档案系统,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1:2009年年报披露及审计情况统计表;
  附件2:北京辖区上市公司2009年长期股权投资及分公司调查表;
  附件3:北京辖区上市公司2009年报期间外部信息使用人情况统计表;
  附件4:北京辖区上市公司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调查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相关附件: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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