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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74号
颁布时间:2002-01-22
2002年1月22日 国税函[2002]7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如何征税的请示》(苏地税发[2001] 126号)收悉。对文中反映个人出租房屋,从房屋结构上看既可用于经营也可用于 居住,而实际情况是房屋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对此是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执行的问 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管理好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秩序,鼓励个人将多余 房屋出租,以满足一部分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对住房的需求,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 的《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第二条:“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 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的规定,具体含义是:“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 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 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仍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 你局应按上述政策规定解释,对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的,根据出租后房屋的实际用途 确定相应的房产税、营业税税率计征房产税、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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