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燃料乙醇项目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2号
颁布时间:2003-04-21
2003年4月21日 财税[2003]82号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推广使用乙醇汽油,开发石油替代资源,调整能源结构,减轻环境污染,解决 农产品的产销矛盾,现对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通知如下: 1、免征吉林6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在基建期间发生的契税; 2、对吉林60万吨燃料乙醇项目的生产用地从2004年1月1日起至 2006年12月31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和变更享受发射国外卫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