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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第四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24号
颁布时间:2003-02-19
2003年2月19日 财税[2003]24号 河北省、北京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项目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7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中国联 合通信有限公司第四批“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见“附件”)因“中中外” 项目终止而取得的补偿金的税收政策,仍按照财税字[2000]77号文件的规定 执行。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终止“中中外”合作项目合作方名单(第四批) 单位:元 序号 合作企业名称 注册地点 补偿金额 1 北京优尼新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60,850,997.07 万源饭店421室 2 廊坊联通阳光通信技术设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 23,552,951.93 有限公司 开发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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