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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的通知
国税函[1997]230号
颁布时间:1997-05-04
1997年5月4日 国税函[1997]230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 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处理。 附件:
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 货运输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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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防爆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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