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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2]804号
颁布时间:2002-09-08
2002年9月8日 国税函[2002]804号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凭证管理。现将粮食行业收购发票使 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税务机 关统一印制的粮食收购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粮食收购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 账凭证。 二、粮食收购发票的式样由省税务机关统一设计。粮食收购发票式样的设计应结 合粮食收购行业和粮食行政管理的特点,做到实用可行。 三、粮食收购发票由省税务机关按普通发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统一印制,为了减 轻粮食收购企业的负担,各地税务机关印制粮食收购发票时,应尽可能降低印制成本。 四、各省税务机关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本地的粮食收购发票的印制、 使用进行调整和规范,调整和规范的时间截止到2003年3月1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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