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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
国税函[2002]362号
颁布时间:2002-04-23
2002年4月23日 国税函[2002]36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纳税人购领发票工本费实行预缴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 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提高税务机关出售发票的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购买发票,你局可以在纳税人 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一次预缴,分次扣款”的办法结算发票工本费。具体方法为: 由纳税人一次预缴一定金额的发票工本费,税务机关必须将预收的发票工本费全部上 缴国库,预缴工本费的具体缴库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 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的有关缴库规定 办理;纳税人每次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从纳税人预缴的发票工本费中扣减本次应缴 工本费,并向纳税人开具发票购领凭据(发票购领凭据的式样由你局自定,但应在该 凭据中注明“不作报销凭证”字样)。当预缴款金额不足时,可由纳税人继续预缴。 对纳税人预缴的发票工本费和每次扣减的工本费,税务机关应逐户进行登记,并 定期与纳税人进行核对。当纳税人发生注销税务登记或其他原因要求退还预缴发票工 本费余款时,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款退库规定及时办理退款,不得拒绝或拖延退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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