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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监察部《关于对<关于对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税务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通知
国税函[2002]374号
颁布时间:2002-04-30
2002年4月30日 国税函[2002]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监察部《关于对<关于对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税务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 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监法复[2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对《关于对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税务人员追究行 政纪律责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2年4月16日 监法复[2002]1号 国家税务总局监察局: 《关于对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税务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人事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 [2001]3号),是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 行政处理及待遇方面的规定。 关于对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国家公务员犯错误能否参照监发[2001]3号 文件追究行政纪律责任问题,我们认为,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的国家公务员,如果 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则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不属于退休国家公务员,应作为在职 国家公务员对待。追究这些犯错误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应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它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不能参照监发[2001]3号文件办理。 同时,考虑到这些国家公务员已经提前离岗,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时,应以公务 员提前离岗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 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对提前离岗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的解除,按照《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 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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