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74号
颁布时间:2000-04-30
2000年4月30日 国税发[20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国家税务局系统加大了基本建设资金的投入,新建改建了一批办公用房、 培训中心等项目,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任务创造了良好条件。但是,基本建设管理也 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区基本建设缺少统筹规划,资金使用上松下紧, 致使基层办公条件十分艰苦;有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贪大求全,追求排场;有的 项目违反基建程序,审批手续不全,事后问题成堆,等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 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杜绝各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倡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刹住盲目攀比之风。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坚决 贯彻中央一贯提倡的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优良作风,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办 公楼,严禁互相攀比。各地的基本建设要统筹规划,优先保证基层的需要;新建的办 公业务用房,要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娱乐设施;建 筑装修要简朴庄重、经济适用,以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为准,不得使用进口材料。 二、严格控制培训中心的建设。省级培训中心项目原则上只建一个;地市级以下 (含地市级)一律不得新建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应以内部培训为目的,不得追求高档、 豪华;不得建设保龄球、桑拿、室内游泳池等高档娱乐设施。 三、加强施工项目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基建程序办事,确保各项基本建设手 续的完备合法;工程设计和施工一律实行公开招标,防止“暗箱”操作;施工过程要 实施日常监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要及时安排中介机构 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及时办理验收和产权手续,不得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前搬入使 用。 四、进一步加强基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地在建设项目审批前, 应首先落实资金来源,做到不留缺口,防止“胡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概算预 算,严格财务支出,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 度进行核算,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竣工要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并按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等三 项制度的通知》(国税财函[1999]27号)要求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决算审 计。 五、开展基建工程的清理整顿,切实做好基本建设的监督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 要结合“三讲回头看”,对本地区的基建项目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进 行清理整顿,坚决予以纠正。 (一)新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办事,审批手续不全的,不允许开工建设;已经动 工的,一律暂停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对违反规定继续建设的,追 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 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8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规模和装 修标准。1999年5月底以前动工并已完工的项目,超规模建设、超标准装修的, 清理后,上报总局;未完工的,要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超规模超标准的也 要上报总局,并说明原因;1999年5月底以后批准和动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 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超规模、超标准的,必须修改设计图纸,调 整装修方案。未按规定执行的,要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减经费。 (三)培训中心项目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进行清理,超出规定已立项尚未动工的, 一律停止建设;已经动工和完工的,或改为办公业务用房或出售处理。 (四)办公业务用房建与办公无关的娱乐设施和培训中心建高档消费娱乐设施的, 一律停止建设;已经完工的,要专题上报总局。 (五)凡未建账建制的建设单位,限期设立专职基建会计,按国家规定设账、记 账并进行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统一管理。 各地国家税务局要抓紧落实本通知,并于2000年8月31日前将执行情况上 报总局。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防止假借总局机关及个人名义诈骗、推销产品或书刊非法活动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