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国税函[1999]614号
颁布时间:1999-09-28
1999年9月28日 国税函[1999]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 产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 (样式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 监管书》一并开具使用。 附:《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略)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经营出口业务开具专用税票等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