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80)财税字第082号
颁布时间:1980-06-02
1980年6月2日 (80)财税字第082号 随着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我国内兴建、购买厂房、华 侨、侨眷购买和建造住宅的情况也在发展。不少地区和部门,要求我部对合资企 业和华、侨眷占用房地产的税收问题予以明确。现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和国务院国发[1980]61号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委办公室《关于用侨汇 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室[1980]室字第12号转发旅游总局{关于 美国伊沈公司在北京、上海合作建造和经营旅游饭店的请示报告中的有关规定精神, 对征免房地产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有房产,仍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征收地区,由各省、市、自治区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自行确定。 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 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 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当地 房管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房产税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即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5年,期满后,按实际价格计算征收。 三、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或单位,其房地产税的征免,可参 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望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布置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 诉我部。
上一篇:
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计征流转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