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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2]218号
颁布时间:1992-09-18
1992年9月18日 国税发[1992]218号 最近,国务院决定对外开放乌鲁木齐、南宁、昆明、哈尔滨、长春、呼和浩 特、石家庄、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 银川等十八个边境、沿海和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重庆、岳阳、武汉、九 江、芜湖等五个长江沿岸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根据中央进一步扩大对 外开放的政策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乌鲁木齐等十八个边境、沿海和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及重庆等 五个长江沿岸城市市区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区企业),凡属生 产性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 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二、对市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税、免税优惠的、由市人民 政府决定。 三、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放城市市区的股息、利息、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 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 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市区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 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五、市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免 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六、市区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用于生产出口 产品的部分,免征工商统一税;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部分,照章征税。 七、在市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安物品和交 通工具,凭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八、上述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92年度起执行;有关 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工商统一税的减征、免征,自1992年9月1日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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