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7]190号
颁布时间:2007-05-28
合肥、蚌埠、淮南、马鞍山、芜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7]7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皖所属全资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