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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皖所属全资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7]181号
颁布时间:2007-05-22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7]43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7]438号)等规定,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所属全资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作以下补充通知:
一、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化工产品营销部”,现已变更名称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化工销售合肥分公司”。更名后该企业继续执行合并纳税政策。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品油销售企业租入经营并由各成品油销售企业统一核算的加油站的租赁经营所得,并入成品油销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各新增和变更名称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71号)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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