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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482号颁布时间:2001-09-24

     2001年9月24日 皖国税函[2001]48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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