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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类、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税收会统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454号颁布时间:2001-08-28

     2001年8月28日 皖国税函[2001]45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烟类、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 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的填写   (一)酒类产品:   “品目名称”栏:按粮食白酒(从价)、粮食白酒(从量)、薯类白酒(从价)、 薯类白酒(从量)分别填列。   “税率或单位税额”栏:按品目名称对应的税率25%、0.5元/斤、15%、 0.5元/斤分别填列。   (二)烟类产品:   “品目名称”栏:按每条50元以上的卷烟(从价)、每条50元以上的卷烟 (从量)、每条50元以下的卷烟(从价)、每条50元以下的卷烟(从量)分别填 列。   “税率或单位税额”栏:按品目名称对应的税率45%、150元/标准箱、30%、150元/标准箱分别填列。   二、关于税收统计报表   为了保证报表的延续性,税收统计报表暂不作修改。经请示总局,税收统计报表 作以下变通处理:   按“粮食白酒(从价)”、“粮食白酒(从量)”征收的消费税,反映在《消费 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的“粮食白酒”行;按“薯类白酒(从价)”、“薯类 白酒(从量)”征收的消费税,反映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的“薯类 白酒”行。   按“每条50元以上的卷烟(从价)”、“每条50元以上的卷烟(从量)”征 收的消费税,反映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的“甲类卷烟”行;按“每 条50元以下的卷烟(从价)”、“每条50元以下的卷烟(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反映在《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的“乙类卷烟”行,“丙类卷烟”行暂空。   三、关于总局重点税源企业报表   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烟类产品、酒类产品消费税的税率由原来的比例税率调整为 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在填报总局重点税源企业报表(产品表)时,“五、消费税税 率或单位税额“行暂不填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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