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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465号
颁布时间:2001-09-04
2001年9月4日 皖国税函[2001]46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1]51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上海铁路局蚌埠铁路分局、南京铁路分局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不含应 就地纳税的铁路多种经营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 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也不实 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办法。 二、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纳税办法,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63号)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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