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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1]430号
颁布时间:2001-08-24
2001年8月24日 皖国税函[2001]4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 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 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经市级国税机关审核批准,自企业登记成立之日 起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 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税前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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