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户档案应具备征管资料一览表》的通知
皖国税办[2001]16号
颁布时间:2001-03-27
2001年3月27日 皖国税办[2001]1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税户档案 资料内容,确保税户档案的使用价值,省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户 档案应具备征管资料一览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请一并依照 执行。 一、凡年度内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 户资料,应按其所属期的纳税人类型分别予以收集。 二、表中“√”表示税户档案必须具备该种资料;“×”表示不需具备该种资料; “⊙”表示发生该种税务管理行为则需具备,否则不需具备(附件略)。 (2)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入正常税收监管范围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