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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户档案应具备征管资料一览表》的通知

皖国税办[2001]16号颁布时间:2001-03-27

     2001年3月27日 皖国税办[2001]1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税户档案 资料内容,确保税户档案的使用价值,省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户 档案应具备征管资料一览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请一并依照 执行。   一、凡年度内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 户资料,应按其所属期的纳税人类型分别予以收集。   二、表中“√”表示税户档案必须具备该种资料;“×”表示不需具备该种资料; “⊙”表示发生该种税务管理行为则需具备,否则不需具备(附件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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